温州一起离奇交通意外事故案判了!矿泉水瓶“三级跳”砸伤车辆,谁来承担损失?
一个矿泉水瓶
经A车碾压弹起
砸到B车后被撞开
弹飞后砸坏C车挡风玻璃
成功完成 “三级跳”
所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事故示意图。
2月15日
瓯海法院审理并判决
这样一起离奇的交通意外事故案
受损车辆。
2021年9月11日17时,姚某驾驶A车行驶时,压到路面的矿泉水瓶,致使矿泉水瓶砸到倪某驾驶的B车前保险杠,被弹飞的矿泉水瓶又砸到黄某驾驶的C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三方均无责任。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A、B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
经瓯海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如下:A、B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姚某赔偿1233元、倪某赔偿9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
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姚某、倪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各自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功能上分析,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对于本案双方无责任的情形,若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则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本案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为妥,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自赔偿2000元。
对于争议焦点二
瓯海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033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赔偿2000元后,剩余3033元如何赔偿?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若由受害人承担不足部分损失或由无过错的姚某、倪某承担不足部分损失都会显失公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瓯海法院酌定由姚某承担1233元、倪某承担900的补充责任,由黄某自行承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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